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doc19)-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7 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五)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六)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七)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 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7 页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议中止: (一)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五)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六) 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 在履行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7 页 (八)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三)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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