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任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收银系统部份费用 91 由乙方负担为之服务的收银系统部份费用,乙方支付每月每台收银机 600 元人民 币,(贵档有 台收银机,每月共计支付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乙方的分成中扣除。 92 若在次年乙方继续与甲方提前 1 个月续约,甲方给予乙方每年递减收银系部份费用总额的人民币 100 元整(壹佰元整)优惠。 第十条、 员工薪资 除档口以外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办公 室人员及洗碗员工的工资均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档位进驻费用 11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档口进驻使用费总计每半年 5000(伍仟)元整。 112 方经营所需的特殊用具由乙方自备;但其品种、规格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押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档口经营押金半年 5000(伍仟)元整。 第十三条、 大堂的清洁及收碗 大堂清洁由甲方统一管理,顾客用膳后的垃圾及碗筷由甲方统一处理。 大堂若不清洁,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清洁卫生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卫 生保洁;乙方负责该档位内部场所及设备(包括操作台、灶台、墙面、地面、水槽水沟、前吧台、排烟罩、样品柜等及它全部橱具、用品)的清洗、打扫、消毒、保洁。 全体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工服干净,不留长指甲,不配戴手饰等。 每日值班经理发现有未达卫生标准或前档位样品摆放、更新不符合要求的(具体要求见《档口管理手册》),有权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处以每次 /项 50 元罚金并由甲方在乙方分成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使用 151 乙方为经营该档位之目的,必须合理使用美食广场公共设施、场所。 但若未征得甲方同意, 不得在美食广场之楼梯间、储藏间、信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或储存堆放任何物品。 152 乙方公共场所申请制做或张贴相关档口广告,其制做版面、内容、规格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同时广告版面必须要有美食广场字样;若未能经甲方同意认可 , 甲方有权给予拆除。 第十六条、 标记、标章 甲、乙双方为宣传推广美食广场之经营,必须合理使用双方之标记、标章、商标等。 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民事行为。 乙方对外宣传或发送媒体时涉及甲方或美食广场的相关材料及活动内容等,必须事先报送甲方书面核定批准。 否则以侵权论处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侵权赔偿。 第十七条、 档口名称 在任何一个档口上面都须将本档口原有店号名称及菜单以招牌形式挂出。 第十八条、 物品运送、人员出入 双方物品运送、人员出入应遵守美食广场统一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正常营业。 第十九条、 制服 美食广场内(除档口内)的员工制服由甲方提供,档口内所有人员(不包括收银员)的制服由乙方提供,乙方员工的制服必须符合食品行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合理使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用品。 如有损坏,照价。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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