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doc12)-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 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 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 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 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 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参与国家或地区遥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善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参加 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 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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