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ppt37)-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通知方式  行为方式 (三)承诺的到达  约定期限的承诺。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未约定期限的承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承诺期限的计算。 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 实质性变更 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 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五)承诺的生效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承诺的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七)迟延承诺  一般迟延承诺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为新要约。  意外迟延承诺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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