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doc10)-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执行公务施加 影响。 第十一条 官员在成员国境内: (一)以官员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下列情况除外: 因组织或官员所有的或官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因官员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其他报酬免纳税; (三)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 (四)其本人及家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五)关于外汇便利,享有成员国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特权; (六)在发生国际危机 时,其本人及家属享有外交代表同样的遣返回国便利; (七)到东道国初次就任和合同终止后离开东道国时,有权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免税运入、运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个人财产,具体项目的服务费除外。 第十二条 除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及其家属还享有依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属的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十三条 官员无权为一己私利或他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任何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一、官员和家属自进入东道国境内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本公约规 定的特权和豁免,如其已在该国境内,则自官员开始履行其职责之时享有。 二、当官员停职时,他们及其系非东道国公民的家属的特权和豁免,自其离开东道国之时,或离开东道国所需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 当官员的家属不再是其家属时,其特权和豁免也随之停止,但如果他们打算在合理的期限内离开东道国,则其特权和豁免可保留至离境之时。 三、如官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和豁免,直至其离开东道国或其离开东道国所需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 第十五条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一、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并非为其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其有 效、独立地执行与组织有关的公务而给予。 二、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根据本组织外交部长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秘书长的豁免。 三、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根据反恐机构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主任和副主任的豁免。 四、本组织外交部长理事会根据本组织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的报告可放弃副秘书长的豁免。 五、秘书长经本组织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可放弃秘书处其他官员的豁免;主任经反恐机构理事会同意,可放弃执行委员会官员的豁免。 六、放弃豁免概须明示。 第十六条。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doc10)-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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