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10)-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开业申请;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8 页 (二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 )业务经营范围; (四 )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 )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 )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 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注销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或者吊销《经 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 )10 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 5 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三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四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 )变更公司章程; (二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三 )调整业务范围;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8 页 (四 )撤销分支机构; (五 )变更营业场所。 (六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 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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