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doc12)-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10 页 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机构也存在着其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用极限,他们不可能永远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 按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委托代理模型中行为人的努力选择( effort choice)可用如下函数关系来表示: E=F(A、 C、 S、 e) 其中: E表示行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 A表示行为人拥有的股权份数 C表示行为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S表示行为人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随机因素 在该表达式中, e是系统随机变量,非人为可控制, C、 S是行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决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 那么,在行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过程中努力选择的时候,唯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就是他的财富即他拥有的股权份额。 必然地,行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会随其拥有被拥有方财富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当行为人的财富达到一个足以使他选择最努力工作的数量时,再增加其财富数量对其激励将是无效的。 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这一界限与行为人控股的财富数量的排序有何必然联系。 (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 可能性 在上述命题成立的条件下,依照相同的逻辑思路,可以得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要求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谋发展的股东控制并管理公司,而并不一定要求掌握股权最多的股东来控制公司。 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建立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我们无法证明拥有股权最多的股东与最努力的股东不是同一行为人。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最大股东控制公司天经地义、理所应当。 但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国有企业,可以证明控股方 —— 国家并不能尽最大努力去管理企业,至少从制度上无法保证。 明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保 证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寻求一种机制,限制国家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使那些能尽自己最大努力的股东控制和管理企业,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内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0 页 在要求的决策和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是可以融合的。 三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方式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机制相融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并且,二者有机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基于此基本认识,笔者以前述命题思路为主线,本着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赢的原则,仔细研究国有企业现状和已有 的理论成果之后提出如下国有企业改革设想: (一) 国家以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将部分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数家外国资本、民营资本等非国有资本,但最终的股权结构还是国家绝对控股。 这样以来,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形成了几只真正为了追求利润而存在的力量,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谋企业发展。 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使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运行。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优越性,还要求国家在最终的股权结构中控股。 (二) 国家放弃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的表决权,同时保留在非常情况 下的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力。 如前所述,理论上找不到能真正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和个人,即使勉强找到一个,在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决策的有效性。 然而,目前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 如果国家不放弃表决权,必然的结果是在企业股东大会决策过程中,一个从制度上不能保证其有效性的决策占了优势,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相反,在国家放弃权利之后,引进的非国有资本便可按照科学的程序,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科学决策。 上述“非常情况”是指:( 1)非国有股东联合一起,做出一些合法但对国家利益严 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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