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条款(18页)-太平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分配方式。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三、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 )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 )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该部分保险金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 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可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予以退还)。 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人接到事故通知并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期间已进行结 算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保障费用不予退还,账户中增加的利息也不作扣除。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 )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等有关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三 )满期保险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领取。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 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的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 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 30日内,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 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将个人账户余额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人实际扣除的保障费用少于应扣的保障费用,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差额的保障费用(不计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扣保障费用和应扣保障费用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人实际扣除的保障费 用多于应扣的保障费用,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的保障费用,基本 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条款(18页)-太平人寿(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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