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doc1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 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 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 100 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 ,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 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 10%。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 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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