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养护责任 人适当的补偿。 第十五条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养扩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 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接受委托承担养护责任的,养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 养护补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3 页 共 5 页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养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 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连载之三 ) 第十九条 市绿化局和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系移 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局提出申请。 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县管理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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