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契约书(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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