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要求-试行(doc)-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4 页 共 8 页 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 第 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设计概算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的 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 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 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工程造价检查计划,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与建设各方进行造价管理技术交底工作,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对计量与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等内容进行抽查。 第 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合同清单预算,建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 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列 入业主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安费用;按 “ 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和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 六条 工程变更均应严格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工程变更费的审批权限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增减费用划分。 分部工程费用增减50 万元 以下或单位工程费用增减 100 万元以下,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报业主代表或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设单位审批;分部工程费用增减 50万元以上或单位工程费用增减 100万元以上,由 建设单位上报原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应上报原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所有的变更设计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与清晰, 原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出具工程变更造价意见书。 第十七条 工程索赔费用。 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 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 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 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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