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7)-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5 页 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布。 凡未经依法办理拆迁项目变更手续,对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拆迁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从业人 员的管理,严格资证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展。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 (一 )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 (三 )委托拆迁合同副本; (四 )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 )与拆迁有关的其它档案资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5 页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凭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给予补偿。 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认和补偿: 办公、仓储等用房; 产权证明记载的设计用途确认并补偿。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没有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 1990 年 4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具有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但未标明用途的被拆迁房屋,应当以产权 档案记载为准并补偿。 其中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的认定,单位建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以《建筑执照》等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具体用途记载不明确的,应当由规划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看原始资料和现场勘察后确认并补偿;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的,经被拆迁人书面申请,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其中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按商业用房确认并补偿: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5 页 法建筑面积范围内;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 ; 、共有人或直系亲属(含配偶)的,应当持有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后,具有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办理 变更登记的按批准变更登记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分别按住宅用房或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确认并补偿; ,按住宅用房确认并补偿; 、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分别按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确认并补偿; 、办公、仓储等用房改为商业用房或改为住宅用房的,分别按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确认并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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