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doc14-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质的机构可以跨省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持二级资质的机构可以在省域内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房产租赁和企业兼并、合资入股 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持三级资质的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持临时资质的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按资质条件分为 A、 B、 C三个等级。 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临时资质。 房地产经纪、咨询临时资质有效期为 1年。 A 级、 B 级、 C 级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资质,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证书;临时资质由所在地的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 证书,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可以在发证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第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聘用的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执业 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承办业务,必须经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协议。 房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地产中介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期限; (四)收费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中介当事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可以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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