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doc12)-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程建设总投 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收取和使用预售款监管证明。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 ,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12 页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非私人所有的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的房地产和市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二十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 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应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双方可以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国家。 第二十四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7 页 共 12 页 (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三)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应当提前 9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 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doc12)-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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