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个潜在和明确主体,这是这四个主体组成了招投标过程,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主体方、施工投标方,审核代理方。 接下来,我将从这四个主体谈一些自己对于招投标问题的看法和相关对策。 6 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后续监 管机构的缺位和不积极,导致后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招投标工作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 同时,由于监管的乏力和脱节,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从现有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某施工单位的幕后老板或股东,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从专家评委上做文章,内定专家评委,未评而先定;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 向”投标单位;暗藏潜规则,监管形同虚设,从中坐收渔利。 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 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 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 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 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 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 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如何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净土,是我们政府主管部门目前急需思考和下大力气整顿的问 题。 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问题 根据规定 , “ 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 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 ”。 有些项目发包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 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在“场外”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 此外,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代脱离,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部门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明招暗定”,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搞“利益均沾”,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 公 7 正。 不仅如此,更为甚者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以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还有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或个人,凭借其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 采取当面交代、暗示;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出面等方式,利用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使“领导选中的”单位如愿以偿。 同时因为在我们国家,外资企 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 (私营 )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也这是由于在发包方这一重要环节开始的不正常运作,直接从源头影响了整个招投标的进行,使招投标变成了一种过场或者形式而已。 投标方的问题 投标方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方,主要的问题表现是不正当竞争。 一是弄虚作假。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 件参加投标。 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是收买贿赂。 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用金钱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合谋中标。 三是围标、陪标、串标。 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在利益达成一致情况下,相互勾结,内定中标企业,再利用陪标、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 另一种情形是某施工企业把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串通结盟陪标,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四是分包、转包谋利。 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当然更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承揽工程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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