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券 商、 信托、 PE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12 (三)行业协会及民间团体: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股权投资协会 、并 购公会、工商联。 (四)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如各地发改委、科委、金融办)。 (五)各地产权交 易所及证券 交易所。 (六)其他。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 五条 根据 PE 业务链条的阶段不同,我行提供的 PE 财务顾问的 主要内容包括 : (一)PE 募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作为 PE 募集的财务顾问 ,我行可根据 PE 机构的特点,协助 PE/PE 管理人制订的 PE 募集设立方案 、筛选合格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说明材料、PE筹集资金的 账户管理与 设立筹 备等融资 活动提供 咨询 支持服务 ,帮助 PE 机构尽快完成募集设立过程。 (二)PE 投资阶段财务顾问服务:作为 PE 投资项目或企业的财务顾问 ,我行可依托在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和企业融资需 求的理 解,根据 PE 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特点,推 荐合适的项 目或 企业供 PE 管理人选择进行投资,协助尽职调查 ,协调各中介机构推进投资进程,并配套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 ,帮助基金管理人缩短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效率,共同促进被投资 企业的 快速成长。 (三)PE 投资 后管理 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我行作为 PE 管理人和 PE 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我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金融服务经 验,积极与 PE 管理人合作,为 PE 投资企业提供包括公司 战略 规划、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市场13 营销网络拓展、资本市场运作等财务顾问服务,综合运用“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结构组合,助推 PE 投资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 PE 投资企业价值,为 PE 投资顺利退出创造条件。 (四)PE 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服务:我行作为 PE 管理人或 PE 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在客户、信息、渠道、网络等方 面的资源优势 ,以及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股权转让等财务顾问业务方 面的专业优势,与 PE 管理人共同发挥资本市场运作的经 验优势 ,为 PE 机构顺利退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如 PE 投资退出涉及境外上市,我行可提供离岸账户结算 ,境外上市资金保值、增值,离在岸联动结构性融资等一系 列离岸 特色金融服务。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在 PE 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各服务阶段业务类 别,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加强业务规范性管理。 PE 财务顾问 业务应按照本指引及 《关于规范财务顾 问业务立项、 备案 、日常 管理 等工 作的通 知》 (浦银 公银 〔2007〕 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七条 基本 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客户申请、立项审批、财务顾问 协议 签订 、尽职调查 、服务方案提交 、推进实施 、收费、服务 完成、档案管理等 操作环节。 具体业务基本流程见 《PE 综合金 融服务财务顾问业 务基本操作流程》( 附件 1)。 14 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协议(附件 2)。 第十八条 PE 募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募集 财务顾问 流程》( 附件 1)。 (二) 主要操作要 点 立项(PE 募集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 6-1)。 项目小组建立。 投资者的筛选与推介。 确定与 PE 机构的合作模式。 PE 机构提供《私募融资 说明书 》、《出资证明书》、《出资协议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人协议》、《风险申明书 》等募集 设立 工作相关的法 律文 本。 (三)格式文本 PE 募集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 2) 第十九条 PE 投资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 PE投资财务顾问 流程图》( 附件 1)。 (二) 主要操作要 点 立项(PE 投资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 6- 6-3) ; 项目小组建立; 尽职调查; 确定与 PE 机构 或者 PE 投资企业的合作模式; 投资项目及合格 PE 机构的筛选与推介。 (三)格式文本 15 PE 投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 2);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 3); PE 投资企业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参见附件 7); 保密协议(参见附件 5)。 第二十条 PE 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投资 后管理财务顾问 流程图》( 附件 1)。 (二) 主要操作要 点 根据 PE 机构、PE 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配套服务方案的设计; 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 PE 投资企业提供 担保 、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融解决 方案 ; 如果客 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 、授信等金融服务 ,应注意控制行 内相关业务 流程的进 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易的各项风险 ; 保持与 PE 机构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三)格式文本 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其他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协议文本可参见 《关于下发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财务顾问业务发展 纲要的通知》(浦银发〔2006〕545 号)附件; 16 保密协议(参见附件 5); 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 6-4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浦银公银〔 2007〕 64 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PE 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 一)本阶段业务操 作流程参见《基本 操作流程——PE 退出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 1)。 (二)主要操作要点 根据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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