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致的会计信息化协议相关的上级部门组织应协调各单位的情况,提供一个适应大多数单位情况的会计信息化协议,各单位遵照执行,使各单位有共同的工作方式。 同时,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有效应用系统,还需要生产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高层领导参与和配合,特别应注意企业管理信息化各子系统之间的有机衔接,以保证数据的共享。 参考文献 [1]张继德 .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Z].中国会 计网 ,20xx(8). [2]辛茂荀 .会计信息化 [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 试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从 1995 年度开始,专业待写论纹请加扣扣 壹舞六陆贰零伍,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 一、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 1995 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法律界和一些公 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从法律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 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 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 目前,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条款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 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 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 示作用。 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 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 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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