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名词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 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①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②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③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④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此外,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 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承担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关系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 某种行为在追究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还违反了行政法规、触犯了刑律。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触犯了刑法就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否则,不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特点 相关书籍主要表现在:①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 ②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 ③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类型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确定  有无行政违法事实是判断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以及追究谁的行 行政责任政责任的首要条件。 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要追究行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还必须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行为人的态度。 追究何种行政责任,各国依据行政法和单一行政责任法执行。 一般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 行政责任主体有三种:公务人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 公务人员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责任:①行政违法是公务人员的本人过错所致,非由机关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权或滥用职权。 这种违法属于个人违法,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在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 ②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是执行机关命令所致。 此种行为属机关违法,原则上由机关单独承担责任。 但如果公务人员明知机关的命令是违法的仍执行,视情节与后果亦可同时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有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比较复杂。 领导者个人违法,适用责任自负原则;如果他所领导的机关违法,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他所领导的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原则上他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他的失职而构成下属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 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行政责任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 罢免公务人员的职务不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属宪法责任),因此,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主要表现在:①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其纠正不当,作出赔偿,必要时直接改变或撤销其行为;②追究本机关内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公务人员对相对人作赔礼道歉等。 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任务和权限,享有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 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 审判机关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享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 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法院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①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②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③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具有补救性,不能追究惩罚性行政责任,不能处分公务人员。 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是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总趋势。 如美国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66)、《阴私法》(1974)、《公务公开法》(1976)、《公职人员道德法》(1980),都对明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起很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制,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有积极作用。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  前面已提到,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 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 承担行政责任有法律依据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 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 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 行为主体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 对行政主体来说,其责任能力的确认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则即使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 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作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行为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的责任。 如正当防卫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实际上,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 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 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 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简介  “三农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但有中国特有的客观实际。 “三农问题胡锦涛主席在河南农村考察”是三农的各个方面的弱质性带来的,有其质的、历史的、社会的深刻原因;解决“三农问题”要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入手,对宏观政治体制、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派遣大批“小康工作队”与广大农民“三同”,在实践中探讨、创造、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 任何工业化国家都有过类似的经历,问题的突出性主要是中国人口基数大,解决起来规模大;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单方面独进,“三农问题”积攒的时间长,解决起来难度大;新中国建国50年,许多城市政策设计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比较效益短时间内凸显,解决起来更加复杂罢了。 含义  “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实际上,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三农问题”独立地描述是指广大乡村区域,只能以种植、养殖生产业为主,身份为农民的大部分国民的生存状态的改善与产业发展以及社会进步问题。 系统的描述是指21世纪的中国,历史形成二元社会中,城市现代化,二、三产业发展,城市居民的殷实,受制于农村的进步、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小康相对滞后的问题。 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且不论质的提升,仅从量上考察,中国的重大经济问题都依赖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突破。 “三农问题”实质是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同步问题,结构不协调问题。 农业问题  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农业的购销体制不畅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常常听到农民兄弟抱怨种了东西卖不出去或卖得过于低廉,根子在没有遵循市场规律。 产供销形成一条龙是农业在市场经济中大有作为的一着好棋,党和政府在创设“产―供―销”链条的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农业产业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农业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形成规模经济。 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应对国外的集约型农业的挑战。 这将是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的严峻问题。 从现在看来,中国应在解放剩余劳动力的同时,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迎接入世挑战。 农村问题  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 以往户籍制度将城乡予以二元分割,形成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差异。 这种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自上而下行政管理的必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受到理论界的一致质疑。 各地兴起的户籍制度改革纷纷向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开刀”,希望能够借此进一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 但需要前瞻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解放的剩余劳动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和疏导,形成的移民潮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因此,城市化的步骤需要控制,小城镇是消解城乡二元对立、改革户籍制度的必要配套措施。 农民问题  可以分为素质和减负两个问题。 农民素质问题,主要是指文化素质。 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义务教育即“普九”中人口覆盖率达到85%,在“普九”未能覆盖人口中,农村人口占大多数。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也受到一定抵制,在“放一只羊是放,放一群羊也是放”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形成的便是“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如果没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国民如何与强国竞争。 因此,提高农民素质是富民强国的重要举措。 农民问题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减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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