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学习提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营作风、信用 , 严格控制使用。 三、托 收保付代理( 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业务是代理债务的业务。 出口商采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贸易“债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此种业务称“转移出口融资风险”业务。 承担此项业务的公司,国际上称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简称 L/ C) (1) (1)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 L/ 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 , 信 用 证 严 格 按 单 证 办 事 , 要 求 “ 严 格 相 符 ” 原 则。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 行。 (4)信用证支付程序。 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转交信用证,出口商审查信用证,出口商发货,议付行垫付货款,开证行付款,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或远期、保兑、可转让不可转让等;信用崐证条款,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货币要求,货币名称、金额;运输要求,装运期、有效期、 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转船等;支付单据要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保险条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消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无追索权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 五、银行保证函 (1) (1) 进出口贸易银行保证函。 (2) (2) 货 款 银 行 保 证 函。 第三节 各 种 支 付 方 式 的 选 择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为了安全收汇,减少风险损失。 出口方面:首先选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其次汇付方式;最后是托收方式。 进口方面:多数采用信用证方式,小额交易可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大宗成套设备争取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 第四节 合 同 中 的 支 付 条 款 进出口贸易支付条款,根据合同规定分别订立: (1)付款交单( D/ p)条款。 (3) (3) 承兑交单付款条款。 ( 3 ) 信 用 证 支 付 条 款。 第七章 商 品 的 检 验 教学重点和要求 1、 1、重点掌握: 第一节 商品 检验 的时 间和 地点 ,弄 通三 种不 同的 检验 地点 和标 准。 2、一般掌握:第二节商品检验的机构。 2、 2、一般了解: 第三节商品检验证书; 第 四 节 商 品 检 验 条 款 第一节 商检的时间和地点 一、买卖双方对货物的交接 国际贸易货物交接,已经形成了公认的“惯例”,即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接受”货物,如果他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可以表示拒收。 因此,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交 接货物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交货──检验或检收──接受或拒收等三个环节。 二、检验时间与检验地点 国际贸易对商检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 (1) 以离岸的品质、重量为准。 (2) (2) 以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 (3)以 离岸的检验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许买方有复检权为准。 第二节 商品检验的机构 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商检机构有三种:国家设立的官方商检机构,专业性的商检机构,非官方私人商检机构。 二、我国商检机构及其职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商检条例》执行检验任务。 主要任务有三条:对重要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第三节 商品检验证明书 一、 商检证明的意义和作用 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叫商品检验证明书。 ① ① 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② ② 作为证明交货的品质、重量 、包装等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 ③ ③ 作为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④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二、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 我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律称“检验证书”,共有九种 : ① ① 品质检验证书。 ② ② 重量检验证书。 ③ ③ 数量检验证书。 ④ ④ 兽医检验证书。 ⑤ ⑤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 ⑥ ⑥ 消毒检验证书。 ⑦ ⑦ 产地检验证书。 ⑧ ⑧ 价值检验证书。 ⑨ ⑨ 验残检验证书。 三、商品检验的程序 接受报验、抽样、检验、签发证书。 四、商品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①检验标准: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买卖双方协议标准。 ②检验方法:由我国国家商检局制订的标准方法,买卖双方协议的方法。 第四节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一、出口合同中的商检条款:订立商品检验条款时,必须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1) (1)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货款的依 据,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主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 复检费由买方负担。 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期限为货到达目的港天内。 二、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三、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1) 关于检验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问题。 (2) (2) 关于检验 地点、时间和机构问题。 ( 3 ) 关 于 检 验 的 方 法 问 题。 第八章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教学重点和要求 1、 1、重点掌握:第一节争议与索赔,弄清索赔责任范围的划分。 2、一般掌握:第二节仲裁;第三节不可抗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争议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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