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业务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 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遵 18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的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的业务活动。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典当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典当行承担。 19 第十一章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在发生不可抗 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的规定建立典当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0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即公历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 10 日,将典当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典当行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的 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受赠予; (二)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列入的其它收入。 21 第六十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典当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按照典当行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典当行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 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典当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2 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工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辞退职工,并有权建立自己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制和聘用制。 依法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签订合同。 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 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 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 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 23 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 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典当行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典当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典当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典当行或者新设立的典当行承继。 第七 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商务部 公安部 20xx 年第 8 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 24 会,并由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典当行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典当行解散 ,应提前 3 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 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典当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典当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典当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典当行宣布破产。 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 25 (五)项解散的,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 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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