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公证的前世今生(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个直辖市和 18个省份建立司法厅(局),并将公证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 1955年 4月,董必武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公证制度是证明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推行。 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 —— 1956年 1月 10日,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报送的《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 1月 31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遗 嘱、继承、收养子女、房屋买卖、租赁、委托书、失踪、死亡等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 —— 1959年,司法部撤销,司法行政与审判的“分立制”又改变为“合一制”,公证机构和业务工作划归回人民法院主管,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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